中共许昌市委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

文章来源:许昌政协         发布时间:2016-07-18         阅读量:3950

编者按

   民营经济是我市“十二五”快速发展的重要密码,是经济发展的“主力军”、“顶梁柱”,更是许昌未来发展的希望所在。近日,中共许昌市委、许昌市人民政府制定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民营经济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民营企业的发展也将迎来新的春天。

    为更好地宣传《意见》,营造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浓厚氛围,现将《意见》全文转发,请各界人士关注。

中共许昌市委 许昌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

(二0一六年七月八日)

为进一步支持民营企业做大做强,推动民营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充分发挥民营经济在促进经济增长、增加财政收入、调整产业结构、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支持,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按照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围绕我市民营经济发展现状和存在问题,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支持开拓市场、搞好金融服务、推动创新发展、做强人才支撑、优化服务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快速发展,奋力实现“十三五”时期“两高一率先”目标。

2.主要目标。到“十三五”末,具有许昌特色的民营经济发展新模式初步形成,以“亲”“清”为主要特征的新型政商关系基本建立,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进一步完善,民营企业的市场经营和投资环境显著改善,民营企业家大量涌现,民营经济规模不断壮大、活力和创造力明显提升。民营经济增加值占全市GDP的比重达到80%以上,民间投资占全市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达到95%以上。

二、完善政策措施

3.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严格落实投资项目“一口受理、同步办理、限时办结、互抄互告、信息公开”的网上联合审批制度,全面推行模拟审批,在联合审批之外,任何单位不得设置其他审批条件或增加审批环节。借鉴苏州等地“一站式”服务经验,对我市审批流程进行优化。(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发改委负责)

4.全面清理现行政策性文件。对全市不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性文件进行集中清理,重点是2007年以来各级行政机关发布的现行有效的涉及企业的政策性文件。对文件内容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不适应经济发展需要,严重束缚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的;设立的审批事项已取消或下放,或不同文件对同一事项重复要求、规定不一致的,一律废止或修订,提高政策制定的针对性和落实的有效性,为民营经济的快速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市政府法制办负责)

5.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严格按照全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收费,不在目录内的一律不得收取。对初创企业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事业单位服务性收费,以及依法开展的各类行政审批前置性、强制性评估、检测、论证等专业服务性收费,对初创企业可按不高于物价主管部门核定标准的50%收取。暂停征收企业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取消企业年检费和个体工商户验照费,降低市场主体设立成本。(市财政局负责)

6.落实普惠性税收政策。认真落实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季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将享受范围扩大到核定征收企业。对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依照规定实行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对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符合条件的免征增值税。(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

7.推进民营经济结构调整。综合运用市场、经济、法律、行政手段,严格环保、能耗、水耗、质量、技术、安全等标准,倒逼民营企业过剩产能退出市场。引导民营企业摆脱资源依赖,加快二次创业、“腾笼换鸟”,推动传统产业迈向中高端,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支持和鼓励民营企业围绕十大产业链建设和“千百亿”产业集群培育,加快培育龙头企业。引导民营企业利用产权市场组合民间资本,开展跨境、跨地区、跨行业兼并重组,并购国外技术和科研机构,培育一批特色突出、市场竞争力强的民营大企业集团。(市发改委、市工信委负责)

8.支持民营企业重大项目建设。对产业集聚区内民营企业主体设备投资1000万元以上新上项目、主体设备投资300万元以上技改项目,新上项目工期不超过2年、技改项目工期不超过半年,在项目竣工投产或主体设备到位后,经审计确认,按实际设备购置额给予6%资金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资金由市财政、企业所在地财政各承担50%。(市财政局、市审计局负责)

9.加强用地保障。研究解决用地历史遗留问题,集中开展土地遗留问题专项活动,妥善解决民营企业已占用土地但未办理用地手续等问题,在取得合法土地手续后,规划、住建部门要依法为其办理(补办)规划、施工许可和不动产登记手续。对民营企业投资非营利性教育、科研、体育、公共文化、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等设施用地,符合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对租用政府投资标准化厂房的小微企业,3年内给予租金优惠。对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安全要求、不改变工业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厂区改造、厂房加层、地下空间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住建局负责)

三、支持开拓市场

10.拓宽市场准入。大幅放宽电力、电信、交通、石油、天然气、市政公用等领域市场准入,打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垄断经营,在项目核准、融资服务、财税政策、土地使用等方面对民营企业一视同仁。针对民营企业资金、技术、人才、规模等实际,每年推出一批重点建设工程和项目,定期向社会公开发布项目清单,及时公布招标结果。支持民营资本广泛参与社会公共服务与新型城镇化建设,对交通、能源、市政、环保、水利、文化、体育、医疗和养老服务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项目,优先选择PPP模式运作。(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负责)

11.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全面实施“三证合一”,实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深化“先照后证”改革,加快推进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工作;推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改革,允许创业者依法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杜绝变相提高工商登记门槛,禁止在规范流程之外针对民营商事主体增加设立程序。(市工商局负责)

12.加大政府采购扶持力度。鼓励、支持民营企业产品申报纳入政府采购的节能、环保、自主创新产品清单和工程建设主要设备材料推荐目录,支持我市企业所产新药纳入河南医保目录。落实扶持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政策,预留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一些适宜中小企业经营的项目可以明确交给中小企业;降低企业注册资金的资格限制,放宽对采购的专业资质要求;鼓励企业联合参与政府采购,对中小企业联合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给予适当加分或价格扣除照顾,对大企业带动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且联合协议中约定中小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给予一定的加分或价格扣除照顾;鼓励采购人允许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市财政局、市药监局负责)

13.引导和服务民营企业“走出去”。组织民营企业参加各类外经贸活动,支持其建设出口基地;搭建小微企业国际贸易服务平台,推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引导民营企业参与境外上市、跨境并购、研发合作、境外设厂、对外承包工程。对民营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开展境外投资、参加出口信用保险等,给予财政资金支持。加大出口信用保险对自主品牌、自主知识产权、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支持力度,扩大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对大型成套设备出口融资实现应保尽保。(市商务局、市金融办、市财政局负责)

14.发挥协会作用。支持民营企业在自愿的前提下,组织行业自律性协会和商会,发挥其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在制定涉及民间投资的政策时,要及时听取有关行业协会和民营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授权、委托等方式,授予行业协会或商会制定行业规范与标准、参与行业规划、维护行业权益和公平竞争等职能。(市工商联负责)

四、搞好金融服务

15.加大信贷投放力度。坚持和不断完善政银企合作机制,每季度定期召开银企洽谈会,向金融机构推介重点扶持民营企业。鼓励依法合规设立主要服务于本地民营企业的民营银行,规范发展村镇银行以及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扶持地方性金融机构发展。提供有效担保服务,做大做强政策性担保和再担保机构,进一步扩充其资本金,通过倍数扩大,为企业提供更多更好的融资担保服务。(市金融办、人行许昌市中心支行负责)

16.拓宽融资渠道。加大对中小民营企业上市培育力度,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在中小板、创业板发行上市;推动更多创新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到新三板市场挂牌。对上市企业按照《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大奖励力度鼓励企业上市的通知》(许政办〔2016〕2号)规定予以奖励。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集合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拓宽资金来源。支持符合条件的发行主体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等企业债券创新品种。(市金融办、人行许昌市中心支行负责)

17.落实差别化信贷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技术装备、传统产业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等的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坚持“区别对待、有扶有控”原则,对建材、造纸、纺织、金属加工等行业以及产能过剩行业中产品有竞争力、有市场、有效益的优质民营企业继续给予信贷支持,并由金融部门严格监督、控制信贷资金用途。(市金融办、人行许昌市中心支行负责)

18.加快民营经济信贷产品创新。大力发展应收账款融资,建立应收账款交易机制,解决大企业拖欠中小微企业资金问题。推动大企业和政府采购主体积极确认中小企业应收账款,帮助中小企业供应商融资。大力发展能效信贷、合同能源管理未来收益权质押贷款、排污权抵押贷款、碳排放权抵押贷款等绿色信贷业务。推进专利权质押融资,落实《许昌市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对贷款发生的利息、评估费、担保费等相关费用给予一定比例补贴。加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发放力度,支持我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释放承包土地担保权能,获得信贷资金支持;推广银税互动模式,促进企业纳税信息与企业信用信息融合,对符合条件的纳税情况良好企业提供信用贷款支持。(市金融办、人行许昌市中心支行、许昌银监分局负责)

19.提升信贷服务水平。制定落实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的政策措施,推进市、县两级设立企业发展互助资金,对生产经营正常、市场前景较好、资金循环暂时出现困难的中小企业按时还贷、及时续贷提供临时性循环资金。支持金融机构落实好无还本续贷、循环贷款等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还款方式创新,降低小微企业“过桥”融资成本。对资金周转出现暂时困难但仍具备清偿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大中型民营企业,可在做好贷款质量监测和准确分类的同时,通过调整贷款期限、还款方式等贷款重组措施,缓解企业债务压力。(市金融办、人行许昌市中心支行负责)

20.增进银企互信关系。建设企业诚信系统,由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整合金融、税务、工商、质监、环保、人社、住建、司法、海关等相关部门的信息资源,着力打造企业诚信体系,建立健全失信主体惩戒机制,对恶意逃废银行债务和“恶意脱保”企业、个人形成强有力约束。修改完善金融机构信贷投放年度目标考核办法,加大实体经济和民营经济的支持力度。继续整顿金融服务乱收费,严格控制利率水平和收费项目,依法查处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额外附加贷款条件、违规收取承诺费和资金管理费、搭售保险和基金产品等行为,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和债务负担。(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金融办负责)

五、推动创新发展

21.提高民营企业创新能力。落实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民营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民营企业申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参与科技重大专项、区域重大项目和产学研合作重大项目建设。帮助民营企业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开发中心,增加技术储备。强化培训辅导工作,引导支持民营企业培育认定高新技术企业。鼓励民营企业创建国家级和省级创新型企业,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创新型企业,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创新型龙头企业、创新型企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示范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3万元的奖励。对民营企业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可迅速做大或带动产业发展的产品或项目予以扶持,支持民营企业申报国家和省自主创新产品。(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

22.大力发展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器。依托产业集聚区载体,加快建设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的众创空间,为创新创业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开放式综合服务平台。对各类主体利用闲置楼宇构建众创空间,按其改造费用50%比例(最高不超过30万元)给予补贴。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对“众创空间”产生的宽带网络、公共软件服务费用,按照30%比例给予补贴。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以上大学科技园、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除省财政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补资金外,市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鼓励孵化器设立孵化资金,支持利用孵化资金对在孵企业进行投资和资助。(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

23.整合科技资源。引导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或个人发起开源项目,鼓励企业自主研发和政府资金支持形式的成果向社会开源。建设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等科技资源网络服务平台,并向民营企业开放。支持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大型企业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向民营中小企业开放研发试验设施和研发仪器,提供科研服务,建立科研设施、仪器开放共享激励机制,采用财政后补助、间接投入等方式合理补偿对外开放费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

24.促进技术成果转移转化。赋予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自主权,在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高校和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可以自主决定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采取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开展转移转化活动,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其科技成果在境内的使用、处置不再审批或备案,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得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处置收入不上缴国库。对经技术转移机构促成在我市转化的项目,财政科技资金按实际成交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技术转移机构奖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

25.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和应用。积极推动民营企业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认定工作,对年度内获得全省首台(套)产品认定的企业,除省提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险”保费补贴外,市财政按照首台(套)销售价格的50%,给予单户企业上限为30万元的奖励。(市财政局、市工信委负责)

26.支持品牌建设。抓好品牌、商标的培育、申报、注册、保护、宣传等工作,引导民营企业树立品牌意识,对争创国家级和省级各种名牌的企业给予奖励和优先帮扶。支持品牌企业创新商业模式,与大型电商平台对接,与零售企业开展统一议价、集中采购,促进产销对接。建立品牌商品工商对接机制,大力开展知名品牌产品“全国行”“网上行”和“进名店”等活动。支持品牌企业参加国际展览展销,积极开拓海外市场,提高品牌产品出口比重。(市质监局、市工商局负责)

六、强化人才支撑

27.加强民营企业家队伍建设。把民营企业家教育培训纳入全市人才队伍建设发展规划,建立组织、人社、工信、工商联等部门共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和奖励机制,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每年组织杰出企业家、优秀企业家赴国内著名高校参加专题培训,组团赴境外参加国际技术交流、产业对接,引导企业家开阔眼界、提振信心、增强本领,不断提高企业家特别是年轻一代企业家素质。各级领导干部要立足本职,多给企业家出主意、想办法,引导、鼓励、帮助企业家树立战略眼光,摈弃短视行为,加强内部管理,加快企业发展步伐。开展理想信念教育活动,引导民营企业家依法组织生产经营,依法参与市场竞争,依法化解矛盾争议。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加大扶贫开发投入,积极投身社会公益慈善事业,塑造民营企业家队伍良好形象。(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工信委、市工商联负责)

28.引进高端人才。切实落实《中共许昌市委、许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施“许昌英才计划”的意见(试行)〉的通知》(许发〔2016〕9号),加大引进创新创业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力度。围绕用好用活专业性人才,指导民营企业健全完善专业人才工作管理体制,从人才培养开发、评价发现、流动配置、激励保障等方面形成更加科学、更具活力的一整套机制,以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到民营企业发展。对建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和技能大师工作室的民营企业,加大建站补助力度。对在北京、上海、深圳等发达地方建立研发中心,使用“飞地人才”的民营企业给予一定资金扶持。(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

29.发挥民营企业人才引进主体作用。对民营企业引进的符合全市产业发展和重大项目建设需要的优秀人才,与我市企业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切实履行义务、作出贡献的,企业引进人才所需的租房补贴、安家费以及科研启动经费等人才开发费用可列入成本。民营企业引进各类高端人才或项目团队,并对许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要给予重奖。(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负责)

30.引导科技人才向企业集聚。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创办经济实体,对科技成果产业化和提供科技服务的收益,同级财政予以全额返还,不冲抵财政性经费预算。允许和鼓励科技人员离岗创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领办创办企业,5年内保留其原有身份和职称,档案工资正常晋升。建立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人才联合聘用机制,允许兼职兼薪。退休人员再创业或就业不重复交纳养老金。(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负责) 

31.完善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建立校企合作长效机制,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举办或参与职业教育,促进职业院校与民营企业在学生实习、专业设置与课程开发、订单式教育与就业推荐、师资交流与培训、职工培训与继续教育、产品研发、技术创新与应用、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开展合作。加大财政资金投入,支持建设一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培训示范基地、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支持开展针对民营企业需要的各工种职业资格以及矿管、安全、消防、质监、食品卫生、检验检疫等特殊行业上岗操作证书培训。(市人社局负责)

七、优化服务环境

32.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着力构建“亲”“清”的新型政商关系,推动民营经济健康快速发展。各级领导干部要坦荡真诚同民营企业家接触交往,特别是在民营企业遇到困难和问题情况下更要积极作为、靠前服务,对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多关注、多谈心、多引导,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同时,与民营企业家的关系要清白纯洁,不能有贪心私心,不能以权谋私,不能搞权钱交易。广大民营企业家要积极主动同各级党委、政府及部门多沟通多交流,讲真话,说实情,建诤言,满腔热情支持地方发展;同时,要洁身自好、走正道,做到遵纪守法办企业,光明正大搞经营。(市纪委监察局负责)

33.完善企业联系分包制度。完善市级领导和市直部门联系分包企业制度,每位市级领导、每个市直部门各联系1至2家民营企业,积极深入企业现场办公,及时帮助企业协调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问题。定期对市级领导、市直部门现场办公情况、协调解决问题情况以及下一步需要重点帮助解决的问题进行总结、通报。(市企业服务活动办负责)

34.营造良好法治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名誉权、经营权、企业字号、专利、商标、商业秘密等人身权和财产权,严厉打击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完善经济纠纷调解、仲裁、复议、诉讼协调解决机制,及时有效化解民营企业各类纠纷。进一步优化企业周边治安环境,由公安部门牵头每季度开展一次企业周边治安环境集中整治专项行动,重点打击盗窃、哄抢、抢劫企业财产和强买强卖、敲诈勒索、强行参与施工及干扰施工、聚众阻工等违法犯罪行为。(市委政法委、市司法局、市公安局负责)

35.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宣传部门要制订民营企业宣传专项方案,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和网站等各种宣传载体,大力宣传国家、省、市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和措施。每年选择一批优秀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积极宣传报道突出贡献和先进事迹。对优秀企业和企业家给予表彰和奖励,在全社会营造关心、爱护、尊重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良好氛围。(市委宣传部负责)

八、加强组织领导 

36.加强统计监测和考核工作。建立民营经济统计和监测工作机制,制定全市民营经济统计和监测制度,加强对民营经济主要指标运行的统计分析。设立民营企业监测点、数据库,监测民营企业发展状况,掌握民营企业发展动态,定期发布民营经济发展情况。建立反映民营经济发展情况的考核机制,对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发展民营经济的组织领导、政策落实、要素保障、体制机制创新、工作成效等情况开展综合考核。统计监测和考核的有关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市统计局、市企业服务活动办负责)

37.建立领导体制和督查机制。由市企业服务活动联席会议统筹协调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研究解决本意见落实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市企业服务活动办负责具体工作。开展对民营经济政策落实情况的督查,建立第三方评估和监督机制,强化跟踪问效和考核评估,确保政策不截留、不打折、不走样。(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市企业服务活动办负责)

38.狠抓责任落实。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及时制定具体工作措施,细化落实方案,明确工作任务、时间节点、责任人和保障措施,加强协调联动,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工作取得实效。对政策不落实、服务不到位的,追究相关部门及领导责任。(各县、市、区,市直相关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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